宿松县义工协会章程(新)
类别:义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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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yp8988 |
更新时间:2015-4-9 8:57: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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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义工协会章程 (2015年4月6日宿松县义工协会第三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是宿松县义工协会,简称“宿松义工”,是由志愿为社会提供义务服务和劳动、义务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界人士和单位组成并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共青团宿松县委是协会的主管单位,宿松县民政局对协会进行监督管理。
办公地点设在宿松县孚玉镇光明社区,协会主要活动区域为宿松县行政区域内。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服务社会、助残扶弱、宣扬爱心”,倡导“参与、互助、奉献、进步”的义工精神,特点是“志愿性、无偿性、公益性、组织性”。 第三条 协会必须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章程的条件下,开展各项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四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是立足本县、辐射周边,积极参与志愿服务社会的各项工作。大力宣扬义工精神,弘扬社会正气,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构建和谐社会。 第五条
协会主要以社会上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和群体为服务对象。依据服务对象的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个性化服务和帮助,包括但不限于帮教、助学、扶贫以及其他个性化的服务。
第六条
协会开展各种社会调研和社会探访工作,客观反映社会公众的呼声、愿望和建议,为政府以及相关机构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同时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开展各项公益性活动,与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流合作。
第七条 协会为适应社会服务的具体要求,组织会员开展学习和技能培训,努力提高会员的个体素质和整体服务水平。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八条
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遇特殊情况的,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或监事会提议,可以提前或推后召开会员大会。 第九条
会员大会召开前三十天,理事会把会议地点、时间以及相关情况,通过协会网站、QQ群等方式向全体会员告知。因故不能参加会员大会并行使大会期间会员权利的,视为同意并接受大会所作出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第十条 会员大会召开由理事会负责主持,提交讨论的各项内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
监督和审查协会年度财务情况;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全面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理事会由理事七名组成,由会员大会在协会会员中选举产生,会长及秘书长由理事在理事成员中推选并提请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向大会负责,并接受会员监督。理事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下设若干个工作部门或办事机构,由理事会视情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需经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理事会应当根据工作特点制订科学、合理的议事规程。 第十六条 理事会职责: (一) 决定召开会员大会; (二) 提出协会章程和有关重要制度的修改意见,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三) 制定协会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和任务,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推选或罢免会长、秘书长; (五)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制定和修改协会的一般制度,决定协会其他事务; (六)
领导、策划、组织、协调协会开展各项义务服务活动及其他相关活动; (七)
根据实际需要,增补或罢免理事,但是增补或罢免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八)
决定聘请协会荣誉会长、顾问; (九)
作出对会员的奖、惩及处分决定,聘任协会除监事会以外的其他内设机构负责人; (十) 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适宜履行职责的,可向理事会提出辞呈,由理事会审核批准。理事会应当及时按本章程有关规定增补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应严格遵守协会的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自觉接受会员的监督,尽职尽责为协会服务。理事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理事会有权罢免: (一) 严重违反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
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和有关管理制度的; (三) 实施严重影响协会名誉和形象的行为的; (四) 具有其他应当被罢免情形的。 第十九条
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领导、组织和协调协会的一切工作。秘书长根据理事会的安排负责执行协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条
监事会由监事三名组成,由会员大会在协会会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在监事会成员中推选产生。监事会可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相关议事规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察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决定; (二)监督理事会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开展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重大会议; (四)监察、审计协会账目并公布审查情况; (五)受理、调查对协会会员的投诉,提出监事建议,报请理事会作出决定; (六)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受理事会邀请监督协会其它工作; (七)提议提前召开会员大会; (八)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监事因故不能履行监事职责或者不适宜履行职责的,经本人提出辞呈,监事会审核通过,增补人选由监事会在协会会员中提名产生至本届监事会任期止。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员不得同时兼任同届理事、监事成员。
第四章 会员 第二十四条
协会实行会员管理制度。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是指凡年满十六周岁,认可本章程,履行申请入会手续并经协会审核、颁发会员证书者。 团体会员是指依法成立的单位或组织,认可本章程,履行申请入会手续并经协会审核、颁发会员证书者。 第二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考察及审核办法由理事会制定规程并负责实施。 第二十六条 协会为会员统一制发会员证书和其他标识,会员参与服务活动时需统一佩戴。 第二十七条 会员参加服务活动时实行登记制度。协会可每年根据会员从事服务活动的时间、表现和成效,给予适当表彰。 第二十八条 会员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协会组织和开展的对外各项志愿服务活动及其它活动的权利; (二) 按规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
有对协会开展的各项服务活动以及相关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协会相关机构以及其他相关负责人员进行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四) 参加协会内部组织的学习、培训、文体娱乐等活动的权利; (五) 依据协会有关规定应该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会员主要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协会决议; (二) 积极参加协会各项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宣扬和推广义工精神; (三) 维护协会名誉及形象; (四)
配合协会的年检登记,并依本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五) 依据协会有关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团体会员每年缴纳会费600元,用于协会日常管理。入会后一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的,视作自动退会处理,但在校未成年学生及特殊情况者可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经理事会同意后方可减、免、缓交。
入会时间发生在每年7月1日之前(不含本数)的,缴纳全年会费;入会时间发生在每年7月1日之后(含本数)的,可缴纳半年会费。
第三十一条 会员参加协会的所有服务活动均属自愿和义务性质,不得索取任何报酬。 第三十二条 会员需要使用协会名义开展其他正常活动的,须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理事批准。 第三十三条 会员有实施本章程规定的禁止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理事会有权撤销其会员资格。 第三十四条
协会对会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提出退会时,注销其资格,并回收其会员证书和其他佩饰。连续一年未参加或以其他形式参与协会活动的,视作退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协会为非营利性民间公益社团。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均为个人自愿行为,协会对任何会员在活动期间造成的自身或他人的人身及财产所引起的后果免责。 第五章 资金来源和财务监管 第三十六条
协会活动的资金和经费主要有以下来源: (一)
接受社会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以资金、服务、设备、资料或其他形式给予的赞助或捐赠; (二)
有关部门拨给的扶持款; (三) 协会会员缴交的会费; (四)其他的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协会筹集或者接受的社会捐赠,必须要严格遵循专款专用和捐赠者意愿的原则,使用财政部门提供的专用收据,并合理使用,不得擅自挪作它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开展内部活动所需的费用从会员缴纳的会费中支取,不足部分,可由协会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禁止挪用捐赠资金。
第三十九条 协会所有财务收支由理事会统筹和管理。理事会应该建立完善和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协会的财务管理必须保持公开和透明。理事会应在会员大会或网站上进行公布,并回答监事会、协会会员、捐赠者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疑问。协会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可接受有关部门审计。
第六章 会徽与会旗 第四十一条 协会会徽是由拼音字母“S”+卡通人像组成的义型图案,并加注中文“宿松义工”印鉴。 会旗是以白色为底色,以会徽图标为主图案,配以“宿松县义工协会”字样。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协会第三届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生效日起,即对所有会员具有约束力。其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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