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义工协会章程(试行)
类别:义工制度 时间:2024/3/29 8:48:05 稿源:本网 发布:ssyg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0-10-21 15:26:51 文章来源:宿松义工 文章录入:admin 点击数:3499

 

 
(2010-2-20 ) 点击:269 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宿松义工协会,简称“宿松义工”,是由志愿为社会提供义务服务和劳动、义务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界人士组成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受共青团宿松县委指导,办公地点设在团县委,并每年接受县民政局年检。。
第二条 宿松义工的宗旨是“服务社会,助残扶弱,宣扬爱心”,倡导“参与、互助、奉献、进步”的义工精神。
第三条 宿松义工通过为社会提供义务服务活动,大力弘扬无私奉献和关爱互助的精神,为推进宿松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宿松义工必须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章程的条件下,开展各项义务服务活动。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宿松义工的主要任务是立足本县、辐射周边,积极参与义务服务社会的各项工作,大力宣扬义工精神,弘扬社会正气,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为建立美好和谐的新宿松作出更大贡献。
第六条 宿松义工主要以社会上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和群体为服务对象。宿松义工依据服务对象的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个性化服务和帮助,包括帮教、助学、扶贫以及其他个性化的服务和帮助。
第七条 宿松义工积极组织和开展各种公益性服务活动,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开展的各项公益性活动。
第八条 宿松义工义务开展各种社会调研和社会探访工作,积极和客观反映社会的呼声、愿望和建议,为政府以及相关机构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第九条 宿松义工为适应义务服务的具体要求,组织和开展成员的政治学习和技能培训,提高成员的业务素质和整体服务水平。
第十条 宿松义工积极开展与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交流合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十一条 宿松义工代表大会为宿松义工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遇特殊情况的,经三分之二的理事会成员或二分之一的成员代表同意,可以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代表大会由宿松义工成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为二年。选举办法由代表大会筹备组在召集成员代表大会时制定。
第十三条 代表大会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出席。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一致同意。
第十四条 代表大会召开时,应由理事会负责主持。
第十五条 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 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二) 监督和审查宿松义工年度财务情况
(三) 制定和修改宿松义工章程及相关重要制度;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组成成员;
(五)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代表大会召开前15天,理事会把会议地点、时间以及相关情况,告知全体成员代表。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全面负责宿松义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若干名组成。理事会的组成成员应由代表大会在成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会应向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代表大会监督。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二年,可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成员应由表现优秀、其服务时间、工作能力以及其他条件最能满足理事会以及宿松义工实际工作需要的成员代表担任。
第二十条 宿松义工会长负责全面领导、组织和协调宿松义工的一切工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必须经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一致通过。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应当根据工作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 制定宿松义工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和任务、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及年度财务报告,报请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 提出宿松义工章程和有关重要制度的修改意见,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三) 在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制定和修改宿松义工的一般制度;
(四) 领导、策划、组织、协调和监督宿松义工开展各项义务服务活动及其他相关活动;
(五) 根据实际需要,增补或罢免理事会成员,但是增补或罢免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六) 决定聘请宿松义工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顾问,报成员代表大会备案;
(七) 决定表彰的先进的成员,报请代表大会备案;
(八) 组织和开展与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义工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的交流及合作;
(九) 负责召集代表大会;
(十) 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成员因时间、健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理事或者不适宜继续担任理事的,可向理事会提出辞呈,由理事会审核批准。理事会应该及时按本章程有关规定增补。
第二十五条 理事成员应严格遵守宿松义工的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自觉接受宿松义工成员的监督,尽职尽责为宿松义工服务。理事成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理事会有权罢免:
(一) 严重违反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 严重违法宿松义工章程和有关管理制度的;
(三) 实施严重影响宿松义工名誉誉和形象的行为的;
(四) 其他应当被罢免的情况。
第四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凡年满十六岁,承认本章程,社会责任感强,自愿从事社会义务工作的社会公民,由本人申请,经审核并接受培训后,均可成为宿松义工成员。
第二十八条 宿松义工成员统一制发义工证和其他标识,成员参与服务活动时须统一佩戴。
第三十四条 成员参加义务服务活动时实行登记制度。宿松义工每年根据成员从事义务服务活动的时间、表现和成效,评出优秀,给予适当表彰。
第二十九条 宿松义工成员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宿松义工组织和开展的各项义务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权利;
(二) 按规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 有权对宿松义工开展的各项服务活动以及相关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宿松义工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负责人员进行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四) 参加宿松义工组织的学习、培训、文体娱乐以及其他组织内活动的权利;
(五) 依据宿松义工有关规定应该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宿松义工成员主要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宿松义工章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宿松义工决议;
(二) 积极参加宿松义工各项义务服务活动,积极宣扬和推广宿松义工的精神;
(三) 维护宿松义工名誉及形象;
(四) 参加宿松义工年度注册登记,并依规定缴纳年费;
(五) 依据宿松义工有关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各成员每年必须缴交年费50元,用于宿松义工日常管理。无故两年不缴纳年费的,视作自动退出处理。在校学生及特殊情况者可自愿缴交。
第三十二条 成员参加宿松义工的所有服务活动都属志愿性质,不计任何报酬。任何成员必须积极参与义工活动,凡两年内没有参加义工服务活动的,视作自动退出处理。义工成员在活动期间,不得向服务对象提出任何报酬要求。
第三十三条 各义工成员需要使用宿松义工名义开展其他正常活动的,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成员有实施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的,理事会经查证属实,有权撤销其成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 宿松义工对成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成员提出退出时,注销其资格,并回收其义工证和其他佩饰。
第五章 资金来源和财务监管
第三十六条 宿松义工活动的资金和经费主要有以下来源:
(一) 接受社会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以资金、服务、设备、资料或其他形式给予的赞助或捐赠。
(二) 有关部门拨给的扶持款。
(三) 宿松义工成员交纳的年费。
第三十七条 宿松义工筹集或者接受的社会捐赠,必须要严格遵循专款专用和捐赠者意愿的原则,使用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并合理使用,不得擅自挪作它用。
第三十八条 宿松义工开展内部活动所需的费用应当从成员缴纳的年费中支取,不足部分的,可由宿松义工通过其他途径筹集或者寻求资助。
第三十九条 宿松义工所有财务收支由理事会统筹和管理。理事会应该建立完善和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宿松义工的财务管理必须保持公开和透明。理事会在成员代表大会上必须向成员代表、捐助者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公布详细的财务帐目,并回答成员代表、捐助者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疑问。宿松义工协会法人变更时必须接受有关部门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须经宿松义工代表大会通过,自民政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日起,即对宿松义工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其解释权归宿松义工理事会。
 
 
志愿服务,携手互助,美好家园,和睦与共。